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管理,现印发《上海市“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法规处、河长处、防御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上海市“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本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拆除、改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5号)的要求,设定“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以下简称“拆改事项”)。
需要办理拆改事项的情形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和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绿化市容工程、水利工程、供水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专业规划或行业要求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实施迁移、提标改造、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的除外。
拆改事项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排水泵站设施、调蓄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1.市水务部门负责审核市属市管排水管道设施以及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管径DN1050毫米以上(含)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拆除、改动。
2.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除市水务部门审批以外的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拆除、改动。
3.浦东新区水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市管排水管道设施以外的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拆除、改动。
4.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拆除、改动。
1.市水务部门负责审核市属市管防汛泵站设施和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Ⅳ型以上(含)城镇公共防汛泵站设施,以及全部城镇公共调蓄设施、污水泵站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拆除、改动。
2.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除市水务部门审批以外的城镇公共防汛泵站设施的拆除、改动。
3.浦东新区水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市管防汛泵站设施以外的城镇公共防汛泵站设施的拆除、改动。
4.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防汛泵站设施的拆除、改动。
备注:泵站工程等别按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规定执行进行划分,流量2m3/s的为Ⅳ型及以上。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临港新片区内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拆除、改动。
按照住建部实施规范和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实际,本拆改事项的程序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视情况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决定、送达。受理材料包括:1.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3.项目建设依据,4.拆除、改动方案。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区水务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审核项目的批后监管由市水务局运管处牵头,市排水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区级审核项目的批后监管由各区水务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拆除、改动期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原则上由受理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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